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三章 民用航空器权利 · 第二节 民用航空器所有权和抵押权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三章 民用航空器权利 第二节 民用航空器所有权和抵押权 第十四条 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转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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