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三章 民用航空器权利 ·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三章 民用航空器权利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十三条 除民用航空器经依法强制拍卖外,在已经登记的民用航空器权利得到补偿或者民用航空器权利人同意之前,民用航空器的国籍登记或者权利登记不得转移至国外。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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