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三章 民用航空器权利 · 第二节 民用航空器所有权和抵押权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三章 民用航空器权利 第二节 民用航空器所有权和抵押权 第十五条 国家所有的民用航空器,由国家授予法人经营管理或者使用的,本法有关民用航空器所有人的规定适用于该法人。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