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九章 公共航空运输 · 第四节 实际承运人履行航空运输的特别规定 第一百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九章 公共航空运输 第四节 实际承运人履行航空运输的特别规定 第一百四十条 依照本章规定提出的索赔或者发出的指示,无论是向缔约承运人还是向实际承运人提出或者发出的,具有同等效力;但是,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指示,只在向缔约承运人发出时,方有效。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