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九章 公共航空运输 · 第二节 运 输 凭 证

第一百一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九章 公共航空运输 第二节 运 输 凭 证 第一百一十条 客票应当包括的内容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
(二)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而在境外有一个或者数个约定的经停地点的,至少注明一个经停地点;
(三)旅客航程的最终目的地点、出发地点或者约定的经停地点之一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所适用的国际航空运输公约的规定,应当在客票上声明此项运输适用该公约的,客票上应当载有该项声明。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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