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五章 航 空 人 员 · 第二节 机 组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五章 航 空 人 员 第二节 机 组 第五十一条 飞行中,机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的,由仅次于机长职务的驾驶员代理机长;在下一个经停地起飞前,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或者承租人应当指派新机长接任。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