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六章 民 用 机 场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六章 民 用 机 场 第五十三条 本法所称民用机场,是指专供民用航空器起飞、降落、滑行、停放以及进行其他活动使用的划定区域,包括附属的建筑物、装置和设施。
本法所称民用机场不包括临时机场。
军民合用机场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