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八章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 第一百零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八章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 第一百零三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从事国际航空运输的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行李、货物应当接受边防、海关等主管部门的检查;但是,检查时应当避免不必要的延误。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