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九章 公共航空运输 · 第三节 承运人的责任 第一百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九章 公共航空运输 第三节 承运人的责任 第一百三十条 任何旨在免除本法规定的承运人责任或者降低本法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的条款,均属无效;但是,此种条款的无效,不影响整个航空运输合同的效力。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