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七章 空 中 航 行 · 第二节 飞 行 管 理

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七章 空 中 航 行 第二节 飞 行 管 理 第七十九条 民用航空器不得飞越城市上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起飞、降落或者指定的航路所必需的;
(二)飞行高度足以使该航空器在发生紧急情况时离开城市上空,而不致危及地面上的人员、财产安全的;
(三)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获得批准的。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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