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七章 空 中 航 行 · 第三节 飞 行 保 障

第八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七章 空 中 航 行 第三节 飞 行 保 障 第八十二条 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应当为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提供空中交通服务,包括空中交通管制服务、飞行情报服务和告警服务。
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旨在防止民用航空器同航空器、民用航空器同障碍物体相撞,维持并加速空中交通的有秩序的活动。
提供飞行情报服务,旨在提供有助于安全和有效地实施飞行的情报和建议。
提供告警服务,旨在当民用航空器需要搜寻援救时,通知有关部门,并根据要求协助该有关部门进行搜寻援救。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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