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二章 民用航空器国籍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二章 民用航空器国籍 第九条 民用航空器不得具有双重国籍。未注销外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申请国籍登记。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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