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二章 民用航空器国籍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二章 民用航空器国籍 第九条 民用航空器不得具有双重国籍。未注销外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申请国籍登记。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