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四章 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四章 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 第三十八条 民用航空器的所有人或者承租人应当按照适航证书规定的使用范围使用民用航空器,做好民用航空器的维修保养工作,保证民用航空器处于适航状态。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