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五章 航 空 人 员 ·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五章 航 空 人 员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三十九条 本法所称航空人员,是指下列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空勤人员和地面人员:
(一)空勤人员,包括驾驶员、飞行机械人员、乘务员;
(二)地面人员,包括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空中交通管制员、飞行签派员、航空电台通信员。
(一)空勤人员,包括驾驶员、飞行机械人员、乘务员;
(二)地面人员,包括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空中交通管制员、飞行签派员、航空电台通信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