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十章 通 用 航 空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十章 通 用 航 空 第一百四十八条 通用航空企业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应当与用户订立书面合同,但是紧急情况下的救护或者救灾飞行除外。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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