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十章 通 用 航 空

第一百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十章 通 用 航 空 第一百四十七条 从事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的,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备案。
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的,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领取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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