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十章 通 用 航 空 第一百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十章 通 用 航 空 第一百四十七条 从事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的,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备案。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的,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领取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