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八章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

第九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八章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 第九十七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营业收费项目,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确定。
国内航空运输的运价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国际航空运输运价的制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外国政府签订的协定、协议的规定执行;没有协定、协议的,参照国际航空运输市场价格确定。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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