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六章 民 用 机 场 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六章 民 用 机 场 第五十九条 民用机场新建、扩建的公告发布前,在依法划定的民用机场范围内和按照国家规定划定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存在的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灯光和其他障碍物体,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对由此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补偿或者依法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