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九章 公共航空运输 · 第二节 运 输 凭 证

第一百一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九章 公共航空运输 第二节 运 输 凭 证 第一百一十四条 托运人应当填写航空货运单正本一式三份,连同货物交给承运人。
航空货运单第一份注明“交承运人”,由托运人签字、盖章;第二份注明“交收货人”,由托运人和承运人签字、盖章;第三份由承运人在接受货物后签字、盖章,交给托运人。
承运人根据托运人的请求填写航空货运单的,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视为代托运人填写。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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