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五章 航 空 人 员 · 第二节 机 组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五章 航 空 人 员 第二节 机 组 第四十八条 民用航空器遇险时,机长有权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并指挥机组人员和航空器上其他人员采取抢救措施。在必须撤离遇险民用航空器的紧急情况下,机长必须采取措施,首先组织旅客安全离开民用航空器;未经机长允许,机组人员不得擅自离开民用航空器;机长应当最后离开民用航空器。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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