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十三章 对外国民用航空器的特别规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十三章 对外国民用航空器的特别规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 外国民用航空器飞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其经营人应当提供有关证明书,证明其已经投保地面第三人责任险或者已经取得相应的责任担保;其经营人未提供有关证明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有权拒绝其飞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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