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第四章 气象预报与灾害性天气警报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第四章 气象预报与灾害性天气警报 第二十六条 信息产业部门应当与气象主管机构密切配合,确保气象通信畅通,准确、及时地传递气象情报、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
气象无线电专用频道和信道受国家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挤占和干扰。
法律 发布日期:2016-11-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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