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的气象工作。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对其气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法律 发布日期:2016-11-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