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县、市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主要为农业生产服务,及时主动提供保障当地农业生产所需的公益性气象信息服务。 法律 发布日期:2016-11-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