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第二章 气象设施的建设与管理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第二章 气象设施的建设与管理 第十四条 气象计量器具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有关规定,经气象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有效期的气象计量器具,不得使用。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建立气象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使用。
法律 发布日期:2016-11-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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