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第三章 治理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第三章 治理 第十七条 水土流失地区的集体所有的土地承包给个人使用的,应当将治理水土流失的责任列入承包合同。当地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监督承包合同的履行。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