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行政法规 发布:2011-01-08 共 35 条

点击下方法条编号可查看完整原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下简称《水土保持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有下列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水土流失防治区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实行水土流失防治目标责任制。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立的水土保持机构,可以行使《水土保持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土...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专项资金,组织实施,...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按国家、省、县三级划分,具体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水土流失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水土保持中等专业学校或者在有关院校开设水土保持专业。...

第二章 预防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第二章 预防 第八条 山区、丘陵区、风沙区的地方人民政府,对从事挖药材、养柞蚕、烧木炭、烧砖瓦等副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根据...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第二章 预防 第九条 在水土流失严重、草场少的地区,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行舍饲,改变野外放牧习惯。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第二章 预防 第十条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因地制宜,组织营造薪炭林,发展小水电、风力发电,发展沼气,利用太阳能,推...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第二章 预防 第十一条 《水土保持法》施行前已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在平地或者缓坡地建设基本农田,提高单位...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第二章 预防 第十二条 依法申请开垦荒坡地的,必须同时提出防止水土流失的措施,报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水土保持...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第二章 预防 第十三条 在林区采伐林木的,采伐方案中必须有采伐区水土保持措施。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采伐方案后,应当将采伐方案抄...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第二章 预防 第十四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其环境影响报...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第二章 预防 第十五条 《水土保持法》施行前已建或者在建并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

第三章 治理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第三章 治理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国有农场、林场、牧场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下的坡耕地,...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第三章 治理 第十七条 水土流失地区的集体所有的土地承包给个人使用的,应当将治理水土流失的责任列入承包合同。当地乡、民族乡、镇...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第三章 治理 第十八条 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水土流失,可以由农民个人、联户或者专业队承包治理,也可以由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第三章 治理 第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负责治理。因技术等原因无力自行治理的,可以交纳防治费...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第三章 治理 第二十条 对水行政主管部门投资营造的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和防风固沙林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时,所提取的育林基...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第三章 治理 第二十一条 建成的水土保持设施和种植的林草,应当按照国家技术标准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的,应当建立档案,设立标志...

第四章 监督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监督 第二十二条 《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九条所称水土保持监测网络,是指全国水土保持监测中心,大江大河流域水土保持中心站,...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监督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分别公告水土保持监测情况。公告...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监督 第二十四条 有水土流失防治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本单位水土流失防治...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监督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土保持法》和本条例的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依照《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非法开垦的陡坡地每平方米1元至2元。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依照《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擅自开垦的荒坡地每平方米0.5元至1元。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依照《水土保持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依照《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造成的水土流失面积每平方米2元至5元。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依照《水土保持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破坏水土保持设施,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依照《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水行政主管部门处理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的,应当提...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由于发生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而造成水土流失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不可抗拒的自然...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