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第三章 治理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第三章 治理 第二十条 对水行政主管部门投资营造的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和防风固沙林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时,所提取的育林基金应当用于营造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和防风固沙林。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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