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第三章 治理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第三章 治理 第二十条 对水行政主管部门投资营造的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和防风固沙林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时,所提取的育林基金应当用于营造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和防风固沙林。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