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第二章 预防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第二章 预防 第十二条 依法申请开垦荒坡地的,必须同时提出防止水土流失的措施,报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