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第二章 预防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第二章 预防 第十条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因地制宜,组织营造薪炭林,发展小水电、风力发电,发展沼气,利用太阳能,推广节能灶。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