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依照《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水行政主管部门处理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的,应当提出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受到水土流失危害的时间、地点、范围;
(三)损失清单;
(四)证据。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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