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监督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监督 第二十四条 有水土流失防治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本单位水土流失防治工作的情况。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