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监督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监督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分别公告水土保持监测情况。公告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水土流失的面积、分布状况和流失程度;
(二)水土流失造成的危害及其发展趋势;
(三)水土流失防治情况及其效益。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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