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立的水土保持机构,可以行使《水土保持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土保持工作的职权。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