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专项资金,组织实施,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安排水土流失地区的部分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和农业发展基金等资金,用于水土保持。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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