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三条 国家对水文测站实行分类分级管理。水文测站分为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和专用水文测站。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分为国家重要水文测站和一般水文测站。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