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水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违法排放水污染物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按日连续处罚。
法律 发布日期:2017-06-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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