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法律 发布:2017-06-27 共 10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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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海洋污染防治适...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省、市、县、乡建立河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国家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国家鼓励、支持水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水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国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建立健全对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域和江河、湖泊、水库上游地区的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交通主管部门的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对...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的标准和规划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的标准和规划 第十二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国家水环境...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的标准和规划 第十三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的标准和规划 第十四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的标准和规划 第十五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国家或者地方...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的标准和规划 第十六条 防治水污染应当按流域或者按区域进行统一规划。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的标准和规划 第十七条 有关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污染防治规划确定的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要求,制定限期达标规划...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的标准和规划 第十八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每年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国家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 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环境保...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水环境质量监测和水污染物排放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水环境监测规范...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的水资源保护工作机构负责监测其所在流域的省界水体的水环境质量状...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开发、利用和调节、调度水资源时,应当统筹兼顾,维持江河...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水行政等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重要...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跨行政区域的水污染纠纷,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对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危...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三条 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四条 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向水...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五条 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水体的水温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六条 含病原体的污水应当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可排放。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七条 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八条 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九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的...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 多层地下水的含水层水质差异大的,应当分层开采;对已受污染的潜水和承压水,不得混...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二条 兴建地下工程设施或者进行地下勘探、采矿等活动,应当采取防护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三条 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不得恶化地下水质。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二节 工业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工业布局,要求造成水污染...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二节 工业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五条 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和处理产生的全部废水,防止污染环...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二节 工业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六条 国家对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落后工艺和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二节 工业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七条 国家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二节 工业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八条 企业应当采用原材料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工艺,并加强管理,减少...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三节 城镇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九条 城镇污水应当集中处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财政预算和其他渠道筹...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三节 城镇水污染防治 第五十条 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三节 城镇水污染防治 第五十一条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安全处理处置污泥,...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四节 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 第五十二条 国家支持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推进农村污水、垃圾集中处理。...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四节 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 第五十三条 制定化肥、农药等产品的质量标准和使用标准,应当适应水环境保护要求。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四节 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 第五十四条 使用农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和标准。 运输、存贮农... 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四节 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指导...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四节 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 第五十六条 国家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四节 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 第五十七条 从事水产养殖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和使用...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四节 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 第五十八条 农田灌溉用水应当符合相应的水质标准,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 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五节 船舶水污染防治 第五十九条 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应当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从事海洋航运的船... 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五节 船舶水污染防治 第六十条 船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并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 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五节 船舶水污染防治 第六十一条 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船舶... 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五节 船舶水污染防治 第六十二条 船舶及有关作业单位从事有污染风险的作业活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五章 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

第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五章 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 第六十三条 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 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五章 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 第六十四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五章 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 第六十五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 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五章 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 第六十六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 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五章 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 第六十七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 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五章 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 第六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在准保护区内采取工程措施或者... 第六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五章 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 第六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环境保护等部门,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下水型饮用水源的... 第七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五章 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 第七十条 单一水源供水城市的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应急水源或者备用水源,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开展区域联网... 第七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五章 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 第七十一条 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做好取水口和出水口的水质检测工作。发现取水口水质不符合饮用水水源... 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五章 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 第七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监测、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单位供水... 第七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五章 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 第七十三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水环境保护的需要,可以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第七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五章 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对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 第七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五章 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 第七十五条 在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

第六章 水污染事故处置

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六章 水污染事故处置 第七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 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六章 水污染事故处置 第七十七条 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有关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并定期进行演练... 第七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六章 水污染事故处置 第七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 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六章 水污染事故处置 第七十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饮用水安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 第八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 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 第八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 第八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第八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 第八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禁止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设备名录中的设备... 第八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 第八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八条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对污泥去向等未... 第八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 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 第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 第九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 第九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二条 饮用水供水单位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由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供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 第九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 第九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 第九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水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 第九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六条 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排污方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 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水污染损害的,排污方不承... 第九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七条 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 第九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八条 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排污方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 第九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九条 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共同诉讼。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社... 第一百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条 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委托环境监测机构提供监测数据。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接受... 第一百零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百零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百零二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水污染,是指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 第一百零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百零三条 本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