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五章 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

第七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五章 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 第七十五条 在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护区附近新建排污口,应当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
法律 发布日期:2017-06-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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