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五章 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

第七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五章 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对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划定保护区,并采取措施,保证保护区的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环境质量标准。
法律 发布日期:2017-06-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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