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六章 水污染事故处置

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六章 水污染事故处置 第七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法律 发布日期:2017-06-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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