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国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建立健全对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域和江河、湖泊、水库上游地区的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法律 发布日期:2017-06-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