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法律 发布日期:2017-06-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