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的标准和规划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的标准和规划 第十二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