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的标准和规划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的标准和规划 第十四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向已有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法律 发布日期:2017-06-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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