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的标准和规划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的标准和规划 第十五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国家或者地方的经济、技术条件,适时修订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法律 发布日期:2017-06-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