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交通主管部门的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农业、渔业等部门以及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法律 发布日期:2017-06-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