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 第二节 工业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二节 工业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七条 国家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法律 发布日期:2017-06-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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