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 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船舶临时停航。
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遵守操作规程或者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 发布日期:2017-06-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