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有义务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在检查中获取的商业秘密。 法律 发布日期:2017-06-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